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印章是协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、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,印章实行分散管理、相互制约的管理办法。为明确使用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责权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章 细则
第二条 协会印章:包括公章、法人私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。
第三条 印章刻印:基本印章(公章、法人私章、财务专用章,发票专用章),由协会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,交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保管,从刻制之日起按本制度进行管理。
第四条印章使用
4.1 协会公章
4.1.1 公章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主任或专人保管。
4.1.2 一般用印: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,均需经过综合办公室行政部批准,并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,使用前需进行备案登记。
4.1.3 特殊用印:协会签订各类对外合同、协议加盖公章,须先到综合办公室行政部处进行申请,经过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盖章。
4.2 法人私章:法人私章由协会指定财务人员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业务,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。
4.3 财务专用章:由财务负责人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上使用。
4.4 发票专用章:由出纳人员保管,主要用于协会开具发票时使用。
4.5 合同专用章: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保管,主要在协会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。
4.6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簿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,不得损毁或遗失。
第五条印章的废止、更换
5.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协会会长核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统一废止或缴销。
5.2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协会会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,交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按批示处理。
5.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经协会会长核准后,交由综合办公室行政部按批示处理。并提交书面申请,申请新的印章。
第六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
6.1对于协会主要印章管理,采用分散管理、相互监督的办法。综合办公室行政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;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、监督、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。
6.2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,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。因此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,经手人负部分责任;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,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,并按协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。
6.3法人私章、发票专用章的保管人,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,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,需依据经过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,否则负全部责任。
第七条严禁公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法人私章独自一人带离协会使用。如遇需带公章、合同专用章外出办事使用时,保管人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。办理工商年检等事务,需将表格带回协会盖章。
第八条协会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,需要携带协会印章出差的,须经协会法人或秘书长审批并及时归还。
第九条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要用印,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。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,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,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依情节共同负责。
第三章附则
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协会综合办公室财务部。
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理事会编订,经会长办公会同意,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