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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清查制度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正确掌握协会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,保证账实相符。促进财产清查工作的程序化和制度化,强化财产管理人员的责任,为会计核算和协会管理提供准确的原始资料,保证协会财产的安全、完整。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财产进行实地盘点和账实核对,查明各项财产和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,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的一种专门方法。

第三条 财产清查的范围:现金、票据、有价证券、权证、应收账款、库存材料、固定资产等财物。

第四条 协会财产清查可以分为财务清查、库存材料清查、固定资产清查三大类。

4.1财务清查:包括对现金、票据、有价证券、权证、应收账款等的清查。

4.2固定资产清查:主要包括土地、房屋及建筑物、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、交通运输设备等的清查。

4.3库存材料清查:对综合办公室行政部库房进行盘点,包括办理领取手续或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所有材料、物资。

第二章 财务清查

第五条 每日下班前,出纳应自行盘点现金、有价票据,核对其与现金日记账、应收票据明细账是否一致。

第六条 主管会计应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盘点,包括现金、票据、有价证券和权证等。

第七条 现金及票据的盘点,应于盘点当日上午上班未作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。

第八条 盘点前应将现金存放处封锁,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,由出纳员、盘点人员及主管人员共同盘点。

第九条 盘点人员应根据实际盘点数,详实填列一式三联的“现金(票据)盘点报告表”或“票据盘点报告表”,并当场签字后交有关部门作账务或责任处理。

第十条 应收款项的清查主要是为保证债权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。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月终结账时,应核对应收款项的明细账与总账,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进行调整。每年年终对应收款项进行彻底清查,对应收项款可通过发函证方式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。对坏账准备进行核实,检查是否准确计提坏账准备,对已注销的坏账损失进行核实,以真实反映协会资产状况。

第十一条 清查盘点后,根据盘点实存数与财务账面结存数比较,反映财产的盘盈、盘亏数。

第三章 固定资产清查

第十二条 每年年底或需要时由财务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盘点。

第十三条 资产主管部门和各使用单位为具体盘点单位,务必认真组织盘点。

第十四条 固定资产盘点方式:按条块进行,即以财务部账套为块,根据其财务账面数逐一按账按实物对照盘点,以账对物,以物对账,列出盘盈盘亏数。

第四章 库存材料清查

第十五条 综合办公室负责库房材料物资、低值易耗品盘点工作的组织、实施、抽查、确认、上报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管理库房的会计人员负责对盘点的抽查、盘点表的审核及账务调整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综合办公室库房仓库应在月底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。盘点报表由仓管员、部门主管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主管会计(在盘底报表备注栏内注明盈亏原因)。

第十八条 清查盘点后,根据盘点实存数与财务账面结存数比较,反映财产的盘盈、盘亏数。

第五章 财产清查差异的处理

第十九条 在盘点中发现有现金、票据、有价证券丢失的,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。

第二十条 其他资产损失,调查核实后,根据实际情况、损失的原因报协会领导批准,作出原价赔偿或者适当程度的经济处罚、内部行政处罚等。

第二十一条 对于盘盈、盘亏情况,财务部会同资产主管部门应查清原因,相关会计对每次盘点结果进行稽核后,对盘盈、盘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协会领导作出批示。财务部依照批示调整账务,确保账实相符。

第二十二条 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,报经审批后,及时调出、出售或作其他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及时改进。

第二十四条 年度财产清查工作,应做出总结报告,对清查的组织领导、实施过程、清查结果、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,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。

第二十五条 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,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本规定解释权归协会综合办公室财务部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规定由理事会编订,经会长办公会同意,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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